9/23下午約14:50,馬太鞍溪堰塞湖壩頂發生溢流,溢流的水流與土砂迅速下泄,對下游光復鄉、萬榮鄉、鳳林鎮造成嚴重洪災影響。截至報導,已知至少 10 至 18人死亡,部分失聯人員,超過 600 人被迫撤離至收容所,也造成道路塌陷、橋樑被沖斷、堤防破損、住宅與公共設施受損嚴重。經媒體報導後各地民眾捐助善款,並湧入熱心人群主動幫忙清理受災戶家園的淤泥,雨鞋與圓鍬變成當地最溫暖的畫面。我於9/30經營會議也提出公司是否給予急難救助?但經討論,大部分同仁認為今年我們未編列此預算而作罷,預計在年底預算會議就酌編明年急難救助款。
其實公司是否需要給予社會急難救助?並沒有絕對的「需要」或「義務」,我們公司成立25年來,因規模小未曾參與任何捐助,但從多個角度來看,提供急難救助有其合理性與價值:
1.企業社會責任(CSR)的角度。道德責任:企業是社會的一部分,擁有一定資源與能力,對社會的困難伸出援手,是一種良善價值的體現。品牌形象提升:參與社會急難救助可提升企業的公眾形象與社會信任度,進一步吸引顧客、投資人與人才。永續經營:企業與社會的穩定發展密不可分,協助社會度過難關也有助於營造更良好的營運環境。
2.實際效益的角度。員工凝聚力與向心力:公司願意幫助社會,也可能願意幫助員工,這樣的價值觀容易讓員工產生認同感與忠誠度。與政府與民間組織建立合作關係:透過捐助或支援可建立公私協力平台,對企業未來的社會參與或政策對接可能更順利。
3.應考量的平衡。資源限制:不是每間公司都具備資源或能力來做社會急難救助。企業首要責任是對股東、員工和顧客負責。透明與合規:如果進行捐助,應有明確的流程與紀錄,避免引起財務或法律爭議。選擇性參與:公司可根據其產業特性、企業文化與資源情況來選擇性支援(例如:食品公司捐糧食、科技公司捐裝備等)。
結論,就公司長期發展觀點,應該採取「有能力就參與」的積極態度,以發揮「人溺己溺、人飢己飢」的精神,實現「取之於社會、用之於社會」的社會關懷。企業雖然沒有法律義務一定要參與社會急難救助,但在不影響正常營運前提下,給予適當支援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,也有助於長遠發展。至於企業每年提撥多少為宜?小型企業建議提撥淨利的0.5%~1%,適合用於員工急難救助或社區小額支援;中型企業提撥淨利1%~2%,可建立內部與外部救助雙重用途;大型企業提撥淨利1%~3%,可設立獨立「企業社會責任基金」,專責緊急支出。企業的緊急救助基金,是企業文化與社會責任的重要象徵。「準備,是對突發事件的最大尊重;援助,是對人本價值的最高實踐。」只要規劃得當,無論金額多寡,都能在關鍵時刻發揮溫暖而強大的影響力。
文/劉昌奇Charles 實創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

